四川省国学文化促进会章程

最后发布于 2015-08-26 14:04 作者:四川国学网官方
四川省国学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四川省国学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四川省与国学文化相关的各传统文化阶层包括文化研究机构、文化公司、学校、传统文化社团、国学文化推广机构、展演团体、文化产品生产及传统文化代表人、传承人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公益先行,彰扬自律,诚实守信,有诺必践。为广大国学机构和传统文化单位以及民间艺人和传统文化代表人、国学爱好者、志愿者提供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进行国学领域发展情况调研,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国学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国学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协调省内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国内、国外同类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内、外国学文化的共同发展。

      (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有关国学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

      (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学文化机构、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内部纠纷,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举办四川国学文化论坛讲座及组织国学文化宣传、教育培训、社会活动、文化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和社团管理经验交流,以及企业内文化策划及员工文化培训,提高机构、企业、从业者综合素质,提高国学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四川国学文化网站。

     ()  依法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国学文化的展览会,展示机构、企业及代表人形象,推介学术领先成果、优质服务内容和产品,拓宽社会渠道,让四川省国学文化机构、企业及代表人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  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其他志愿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经本团体基层组织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按正当程序反映自己的述求、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团体聘任授予或解除荣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6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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